合同仲裁地點可以約定幾個
在民商事糾紛中會遇到諸多復雜的涉及專業領域的問題,仲裁依其保密、快捷、專業等特點成為了民事主體選擇的解決糾紛的方式之一。仲裁是一種特殊的調解,并非是強制型的公斷,而是一種自愿型的公斷。那么,合同仲裁地點的規定?以下就請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仲裁地點的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
6
條、第
16
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雙方協議選定,當事人約定發生糾紛按合同簽訂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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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然有約定,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不規范。如:
“發生爭議在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仲裁解決”、“在爭議所在地仲裁解決”、“爭議由本市仲裁機關仲裁”、“爭議由本市有關部門仲裁”、“爭議在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由xx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等。以上這些約定,在糾紛發生后,申請仲裁時,會被認為約定不明確而不予受仲裁申請。
2
、在合同中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如有的合同中約定:
“爭議可提交A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或B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這樣的約定,往往在糾紛發生時雙方當事人會就申請何地仲裁機構仲裁發生分歧,此時根據新仲裁法解釋第五條之規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可以說,這樣的約定不僅沒有達到簡便快捷地解決糾紛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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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如有的合同中約定:
“發生爭議可向合同履行地(簽訂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仲裁,對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根據我國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釋的規定,由于這種協議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會被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約定,其仲裁申請不被受理。
二、合同糾紛仲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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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四十五日內裁決,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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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三、公司合同仲裁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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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公司合同是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內容,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
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2)
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3)
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4)
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5)
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6)
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7)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2
、如果公司合同指的是公司的商務或者其他的一般合同,則其仲裁期限按照下文規定處理:對于合同糾紛的仲裁時間問題,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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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報經本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以上是整理的與
“合同仲裁地點的規定”的有關法律知識。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雙方協議選定,當事人約定發生糾紛按合同簽訂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有效。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請問勞動合同上約定仲裁需要到公司所在地合理嗎
不合理。對于勞動糾紛,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機構,都有管轄權;不能約定僅有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指定地點仲裁,的約定是否有效
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申請仲裁的條款是無效的,屬于約定不明,因為只能向,不能要求給予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