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
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
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大家在生活中也都會經常碰見各種法律事件,所以說法律在現實中無處不在,法律的知識非常的豐富,比如說關于合同的法律知識,下面是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
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1
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
合同欺詐行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為人通過訂立、成立、履行合同行為使自己的行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本質是非法的,行為人的行為破壞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對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詐行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詐行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個矛盾體,從而使其成為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的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
合同欺詐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根據其性質不同,合同欺詐包括兩種即民事欺詐和刑事意義上的欺詐。認識上,人們對合同欺詐行為易產生混淆,如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于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新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也重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從《民法通則》頒布至今,我國關于民事欺詐的規定也見于許多單行法規,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等,這些無疑是對我國民事欺詐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2
一、合同欺詐的認定立案標準是什么?
合同欺詐的認定立案標準是需要達到1萬元以上,這是屬于個人進行公私財物的欺詐如果,如果是屬于單位進行公私財物的欺詐的話,必須要達到10萬元以上了。
二、合同詐騙罪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2)多次行騙造成惡劣影響的;
(3)致使被害人受損而生活困難的;
(4)拒絕退贓、償還債務和賠償損失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2)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救災、搶險、防汛、扶貧、醫療款物等,造成嚴重后果的;
(4)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5)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簽訂合同的過程當中,存在著欺騙的,導致對方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的情況,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刑事處罰,我們國家《刑法》當中規定的有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的話,有立案標準,是以1萬元為界限。
合同欺詐的認定標準3
一、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
對于合同欺詐行為,法律是有嚴格規定的,因為牽扯到后期的法律后果,先看下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從法條上我們不難看出,合同欺詐的構成有四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
2、對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也就是說欺詐與錯誤具有因果關系;
3、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認識錯誤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間有因果關系;
4、欺詐具有不正當性。從這四個方面我們不難看出,環環相扣,缺一不可,互為因果,可見法律對欺詐認定的嚴謹性。
二、欺詐要件的要點分析
(I)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一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欺詐的故意,首先要明確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陳述是虛偽的,并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有誘導的故意,就是我們俗話說的這個人一開始就想坑你,給你下個套讓你往里頭鉆。在實踐中這一塊主要從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知識經驗以及其所處的客觀環境去認定。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故意不包含無需說明的問題,比如訂立招工合同過程中問你是否近期結婚、是否喜歡旅游等,這些不如實回答構不成欺詐。
(2)對方陷入錯誤認識。簡單的說就是你征服了對方,讓對方相信你了,跟著你的思路走了,這是一般的陷入錯誤認識,這里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負有告知義務的機關或者個人該告知而故意不告知或者眼睜睜的看著不說,都屬于這個情況,例如將假冒偽劣商品說成質優價廉。
沉默是否構成欺詐呢?大部分國家的法律規定,當行為人有義務說明真實情況而不說明、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我國法律對沉默是否構成欺詐的規定與上述規定相似,例如(產品質量法)第28條規定:銷售者在出售某種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產品,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或用戶作出說明,否則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該規定表明在負有說明義務時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另外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負有說明義務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因錯誤認識而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認識錯誤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你已經跳進了對方給你挖的坑里了,到這里整個欺詐行為已經完成,那么是否構成欺詐,還的看第四條,因為我們還有善意的謊言嘛。
(4)欺詐具有不正當性。籠統的說就是你的欺詐行為超出了法律、道德或交易習慣允許的限度,不是善意而是惡意,是為了損害別人的利益而欺詐的,不是為了維護別人的利益而做出的善意的謊言。